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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由入室抢劫罪改为盗窃罪的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由入室抢劫改为盗窃

(谈鹏程律师供稿)

    摘要: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谈鹏程律师承办的一起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与公诉阶段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提出律师辩护意见,得到办案机关采纳,并改变案件定性,由重罪入室抢劫改为盗窃。

    案情简介:

2014731上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以收废品为名窜至宜兴市官林镇一民房内,在偷得房内柜子里5000元现金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抓住,于某某为逃跑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右手虎口抓伤,后逃离现场。宜兴市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审查起诉。

宜兴市公安局的调查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讯问、对被害人的询问、对被害人妻子的询问以及现场辨认等。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辩护律师谈律师在认真研究公安机关的笔录、会见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后,发现于某某对于被害人右手虎口的抓伤并不知道,对于自己是否使用暴力于某某的几次供述均含糊不清;被害人对于于某某使用暴力程度的描述仅仅是被害人抓住于某某的手,于某某用力挣脱一甩时划伤了自己;被害人妻子并未在事发现场,是事后听被害人转述的。除证言外,没有任何物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于某某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为此,谈律师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提出了《关于于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律师意见》。律师意见认为于某某涉嫌抢劫罪证据不足,主要有以下理由:

1、于某某的几次供述含糊不清,对于自己是否使用暴力不能确定。

2、根据被害人的描述,即使于某某使用暴力,其暴力程度也达不到与抢劫罪定罪相适应的暴力程度,若对于某某定性为抢劫罪,其罪则刑是不相适应的。

3、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于某某使用暴力的事实。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谈律师的意见,将抢劫罪改为盗窃罪提起公诉。最终,于某某被法院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学界称为“转化型抢劫”。本案中,于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在被发现后,急于逃跑,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显然是不构成抢劫罪的。

二、在刑事案件中,“重口供轻证据”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本案中,公安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固定“证据”,但事实上最终没有将事实查清楚,只依靠被害人的陈述就认定于某某的犯罪事实是草率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

三、本案中,于某某是入室盗窃,如果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则构成入室抢劫。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入室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本案中,于某某盗窃所得的赃款数额极少、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如果被错误认定抢劫罪,则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将会给于某某造成巨大的不公,也不利于其悔过自新,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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