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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质量瑕疵不应成为恶意赖账者的抗辩理由
       背景:近年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增多,买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恶意拖欠、拒付货款的现象极为常见。买方在购得对方产品后以各种理由提出质量问题,其真实意图是以提出质量问题来使卖方作出让步,从而取得额外利益。审判实践中,有的买方实际由于市场萎缩、经营缩水、资金紧张等种种原因,为了达到拒付货款甚至要求退货解约的目的,却将其曾提出过产品的质量异议卖方未予解决为由,在诉讼中变得理直气壮,导致卖方在庭审中考虑到判决期间长、鉴定实际存在较大风险等多方面因素被迫让步,甚至协商不成承担鉴定导致判决不利的较大风险,而买方追求不当利益的愿望却得到了实现。这种状况的负面作用破坏了经营中的诚信,也是当前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有关质量抗辩呈上升趋势的一个主要原因。  
    案例:宜兴市某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A公司)向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B公司)订购数台型号为WG0712的玻管螺旋成型机,并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格几十万元。但至2012年5月份宜兴A公司仍有十几万元款项拖欠,且以质量问题拒绝付款,杭州B公司催收未果,无奈委托宜兴律师处理讨款事宜。代理律师先礼后兵,在搜集证据准备充分后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法院支持,并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获得了接近全额的付款,赢得客户称赞好评。
     律师点评:代理律师熟谙合同类尤其涉及工程、设备类案件的处理,深知买卖双方各自优劣。根据《合同法》157条、1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等等规定,在庭审中明确了合同约定质保期或合理期间最长应为1年,买方收货使用后一年内未有书面异议证据,直到收到代理律师催款函才提出质量问题,充分证明买方怠于通知卖方的事实、该设备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应依法驳回买方质量鉴定的申请。代理律师避免卖方陷入不计诉讼时效的长期鉴定期和鉴定不利的风险,使法院认定买方以质量问题为抗辩理由系拖欠货款所作开脱之词,依法应当不能成立。卖方最终胜诉并在代理律师努力下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陈琦 律师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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