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6年1月8日,王某向钱某借款10万元,并于同日王某写下借条,借条写明“借款本金10万元”,后因王某无力偿还,钱某无奈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该10万元中0.5万元为预扣的利息,因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金额仅为9.5万元,因此法院将9.5万元认定为本金,预扣的0.5万元利息不认定为本金。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在现实中,很多贷款人为了保证能将利息收回,在提供借款之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是扣除利息之后的数额。贷款人的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借条上约定的借款数额,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法院依法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林佳雯
201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