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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前凶案仍被追诉,我所律师尽责从轻辩
 

摘要: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年律师发展部副部长谈鹏程及律师林佳雯办理了一起23年前发生于宜兴市太华镇的入室抢劫杀人案。该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当地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谈鹏程律师决定为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周某代理辩护。

案情简介:

19927月,犯罪嫌疑人周某、谭某因经济拮据,经合谋潜至太华镇某村民家中,采用木棒击打头面部等手段,致花某当场死亡、张某轻伤。尔后,两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家中劫得手表、录音机各一只后逃离现场。

限于当年侦查技术条件,警方无法从证物上提取有效的生物学信息,案件因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被搁置下来,二枚烟头和一枚血掌印随卷宗一起被封存。

我国最早引进DNA鉴定技术是1991年,但当时完成DNA鉴定需要大量样本,至少是一块完整的组织或一管新鲜的血液,烟头和血掌印中的样本远达不到要求。随着这项技术迅猛发展,无锡警方在2014年引进最新的鉴定技术,只需少量模板即可完成检测。沉默20多年的烟头和血掌印被重新检测,根据电脑提示“符合送检物证DNA特征”的这条线索,周某被警方抓获,此案被破。

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他的口供,另一犯罪嫌疑人谭某也迅速落网。2015127日,警方将二人以涉嫌抢劫罪移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
       
承办检察官阅卷并仔细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已涉嫌抢劫罪,并于2016113日依法对两名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很多市民看刑侦剧时会发现,有的犯罪分子超过了追诉时效,即使找到当时的杀人凶手,法律也拿他无可奈何,只能任其逍遥外……问题来了,本案过了20年追诉时效怎么办?这起抢劫案发生在1992年,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颁布的《刑法》。该法第15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属于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应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根据该法第76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据上述法条判断,本案中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追诉期为20年。现距案发已是23年,显然已过追诉期。此时“补充条款”让追诉有了可能。谈鹏程律师说:“一般犯罪如果超过追诉期,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但我国刑法,不论是79年还是97年刑法,都对最高刑达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加了一条补充条款,即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些被认为必须追诉的案件,应当仅限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一些重大犯罪。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讨论,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谭某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果严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本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现虽已超出追诉时效期限,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地群众和政府均强烈要求严惩,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谭某有追诉必要。
    2016
16日,宜兴市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核准追诉。4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对周、谭二人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核准追诉。
      
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周某向谈鹏程律师表达了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也表达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强烈意愿。谈鹏程律师决定采用量刑辩护策略。在与周某家属沟通后,安排周某家属代表周某登门致歉,并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经过不懈努力,达成了赔偿10万元的调解意见。被害人家属鉴于周某家庭条件困难,仍能够积极主动进行赔偿,态度诚恳,愿意对周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经过开庭审理,谈鹏程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决定对其予以较大幅度从轻处罚。201611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谭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点评:
   
在本案之前周某从未受过任何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系典型的初犯、偶犯。在本案之后,周某表现也是一贯良好。有其经常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原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证明。由此可见,周某并不是一个作案累累、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周某所居住的社区和原工作单位均对其有着良好的社会评价。本案事发距今已是二十三年,虽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但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并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要正确实现刑罚目的。除了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也是我国刑罚的重要目的。周某实施犯罪后在二十三年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周某的人身危险程度较小,其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随着犯罪影响逐渐消失,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实际上已经达到了适用刑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效果。                             谈鹏程律师、林佳雯律师

                                             0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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